摘要
月13日,工業和信息化部為了加強對監控化學品的監督管理,履行《禁止化學武器公約》,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保護環境,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》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.
內容
3月13日,工業和信息化部為了加強對監控化學品的監督管理,履行《禁止化學武器公約》,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保護環境,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》(詳見附件)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,并將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反饋意見征集截止日期:4月13日。
條例中規定,國家對監控化學品的生產,實行特別許可制度。未經特別許可的,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生產;對監控化學品的儲存和運輸具有全過程管理能力,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經營設施和熟悉產品性能的技術人員。各類監控化學品的生產設施新建、擴建、改建工程竣工后,需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。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后,應當組織專家組對監控化學品生產能力、濃度分析、產量計量、原始記錄、統計臺賬以及履行《禁止化學武器公約》各項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驗收。條例中指明,監控化學品專用設備是指采用各種監控化學品生產技術,生產監控化學品過程中所需要的產品合成、分離、提純、熱傳導和自控儀表等專用設備。
下載地址: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
相關資料